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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的界定


来源: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3:49:09

混合销售,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了判定标准,但是其中的关键还在于如何认定什么情况下是一项销售行为。

上文已经介绍,混合销售,其产生的渊源是经济活动习惯本身,因此,如果要判定多项销售行为构成了一项复合销售行为,则需要寻找经济活动中的这些复合销售行为的共性。

对此,笔者在通过多个经济活动中复合销售行为进行对比总结后,认为,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构成一项复合销售行。

首先,构成一项复合销售行为的多项销售行为本身要有主从性,也就是说,多个销售行为在一项复合销售行为中必须要明显的主次。例如酒店住宿同时早上提供免费早餐,很明显,该项复合行为中,住宿是主行为,而免费早餐为从行为,两项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主从性。但是,如果是卖包子的同进又卖馒头,这时候,即便买方既买了包子,又买了馒头,由于卖包子与卖馒头这两项销售行为之间没有明显的主次性,因此,自然构不成一项复合销售行为。

其次,多项销售行为之间要具有关联性(因果性)。多项销售行为之间,如果没有任何关联性,完全独立,则无法构成一项复合销售行为。同样以酒店住宿同时早上提供免费早餐为例,正是因为住宿,所以才会提供免费早餐,这之间,有着内在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性关系);而对于卖包子同时,又卖馒头,如果是独立分别卖,则本身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自然构不成复合销售行为,但是,如果卖包子同时附送馒头,那么本身包子与馒头之间则具备的因果关联性。

同样的,以卖空调送安装为例,如果是因为卖空调,所以才送安装,则两者之间构成了因果关联,但是,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双份分别不相关的独立合同,将卖空调与安装空调分别独立开来,则两者之间,由于买家买了空调,也可以找其他商家进行安装,所以就不存在因果关联,从而不能构成复合销售行为。

最后,一项复合销售行为中从行为对主行为要有功能辅助性。所谓功能辅助性,是指物理上的,使得主商品的功能能够更好的实现。以售房送家电为例,如果售房的同时,所送的家电是属于房屋装饰的一部分,能够更好的实现房屋这一商品的住宿功能,则售房送家电应属于一项复合销售行为,而如果虽然售房送家电,但家电本身是完全独立于房屋本身,和房屋无关,并不对房屋进行装饰,而仅仅是作为一种促销,则由于此时,家电并不能对房屋住宿功能产生辅助作用,此时,则构不成一项复合销售行为。

总结: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多项销售行为才能够构成一项复合销售行为,而上述三个要件,任意一个不满足,都不属于一项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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