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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与非应税行为


来源: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3:50:05

(一)视同销售

根据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的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之间(无论是否属于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收取利息需视同销售,并按36号文件第四十四条确定销售额,即资金出借方需按照向非关联方同期借款收取的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当期没有可比的非关联方借款,可以参考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无偿提供金融服务,是指不带附加条件的提供服务,如果有偿提供一项服务的同时无偿提供另一项服务,则不应视同销售处理。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于VIP客户会有免收金融服务手续费或年费的优惠,此类优惠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优惠,不具有偶然性,而且不以避税为目的,其免收的手续费、年费等性质收入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收入,不需要视同销售。

(二)非应税行为

根据36号文件规定,下列行为虽与金融服务有关,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1.存款利息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小贷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企业或个人存放于小贷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存款利息收入,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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