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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的申报义务


来源:柳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3:51:45

在目前背景下,虽然法律规定个体户的征管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总局也发文鼓励和督促个体户建账,但目前来说,绝大多数只能采用定期定额方式。

定期定额,就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它的定额税种既包括增值税也包括个人所得税。

但是,确定为定期定额户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了。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各省规定)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有个类似于“汇算清缴”的程序,用实际经营额和所得额与定额比较,哪个金额高就按哪个缴税。

16号令还规定,如果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这个具体幅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比如,某省税务机关规定这个偏离幅度为30%,那么如果当期超过了偏离幅度,当期就要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

从上述规定看,貌似天衣无缝,如果能够得到执行,那么无论如何,国家都不会“吃亏”。但实际上,绝大多数个体户都愿意采用定期定额方式,除了可以不用建账,更重要的原因应该是目前的定额普遍偏低。而且一旦定了之后,就很难提高,阻力很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另外,在实际经营额和定额之外,还有个“开票额”。经营额和开票额本来应当是一致的,但很多时候销售不开发票,这就在经营额、定额和开票额之间,产生了差异,经营额也被错误的理解为开票额。比如定额三万元,那么只要开票不超过三万,就视为经营额没达到三万。更有甚者,还有个体户认为,如果我的开票额没达到定额,我还剩下一部分额度“没用完”,这部分发票我还拿去“卖”,“卖”给有需要的人。这种思想是非常危险的,其一:即使销售时没开票,这部分未开票收入也应计入经营额;其二,“没用完”的发票额度拿去卖,这构成虚开,因为你跟对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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