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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


来源:南充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5:53:1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志远:按照本条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特别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比如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债权换股权、以债权换债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本质上来说属于销售,在会计处理、增值税法规中,这种行为都属于或视同销售。

二是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这些用途中,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偿债、集资、职工福利、利润分配,会计上、增值税法规均需要确认收入或视同销售;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增值税法规一般也规定属于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涉及确认收入。外购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只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相比,企业所得税法规是以法人为单位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而增值税法规中,分公司有可能成为独立纳税人。因此,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总分公司之间的货物转移等不作为销售处理,而增值税法规是要作为销售计算增值税的,会计上总分包公司往往都独立核算,要分别计算收入和费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李志远:上述行为除了第(四)项需要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也有可能作为销售业务以外,其他行为在会计和增值税法规上均不涉及销售或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李志远:此条款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充说明,“用于交际应酬”也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增值税法规中应属于“无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而会计上不作为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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