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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预缴未预缴的处理


来源:遂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5:55:48

一、两种增值税预缴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税总2016年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后,按月按照规定进行价税分离后,按照3%进行预缴,即: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关键点:一是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二是明确为应预缴税款。

(二)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从事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这里,关键点:一是收到预收款时预缴。二是明确为应预缴税款。

二、应预缴未预缴的处罚

这两种情形下,相应公告均规定,为按规定预缴的,按照征管法处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

现行征管法中对于此类申报情形的处罚条款主要是两条。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首先看是否可以按照第六十三条的偷税处理:偷税的对象明确规定是“应纳税额”,而在预缴中明确规定为“应预缴”,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笔者一叶税舟认为未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不能按照偷税处理。

其次,看是否可以按照第六十四条的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同样,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的对象明确规定是“应纳税额”,而在预缴中明确规定为“应预缴”。同时,也不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问题。因此,笔者一叶税舟认为未申报缴纳预缴税款,也不能按照该条款处理。

再次,看是否可以按照第六十二条的不进行纳税申报处理:无论是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正常申报,还是预缴税款的申报,均应属于纳税申报范畴。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申报纳税,符合该规定的情形。

因此,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预缴申报纳税的,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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