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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几个为什么


来源: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5:58:54

一、为什么旅客运输和餐饮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

因为增值税抵扣链的终点在个人消费,增值税所有的税负都是有最终个人承担。旅客运输和餐饮服务不允许抵原因:你没法区分啥是公事啥是私事,不可否认,旅客运输和餐饮服务正常经营活动情况下的,例如劳动密集型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投行,PEVC成本中很大是差旅费,大部分可能是用于公务的,但是,国人有个特点就是擅长钻空子,要是这两个允许抵扣了,进项税必定会出现很多个人消费冒充公务的情形。很难区分,偷懒的国税总局就一刀切,一律不允许抵扣了(咋不一刀切,让抵扣呢?)。

二、为什么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

贷款不作为抵扣范围,是为了抵扣链的完整(这个理由也是让人醉醉的)。如果抵扣,前提是对存款利息也要征税,这样银行才有进销项抵扣,这样利息的抵扣链才能完整(这个理由真心牵强,但是这是官方的理由,你不能抵扣的时候,咋不担心抵扣链的完整了呢,所以这个理由不好,差评)。但是原来存款利息不征税,如果存款利息征税,涉及的利益巨大,会影响全国所有居民。另外增值税实务是凭票抵扣,若存款征税就需要拿到进项票,13亿人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哈哈,画面太美不敢看)难度非常大,对征管是很大的挑战。当然个人觉得不能抵扣最重要的原因是财政承受能力有限,政府舍不得这块巨额税收,贷款要是能够抵扣进项税了,整个银行的流转税,税务局也就只能拿个毛了。

三、为什么融资租入不动产不再分期抵扣

因为融资租入不动产本来就是分期买的,成本已经分期抵扣了,再每月租金在分期抵扣核算非常复杂。征管怕自己也搞不定,索性大家都快活,不分期了。

四、为什么房地产企业抵扣土地款时用的是“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这个个人觉得是个好事,是为了扣除方便。虽然房地产行业有千种面积的表达方式,计算方式,但这次提到的,还是利于房地产企业的一种方式。房地产企业配套建设道路、花园、绿地或者物业用房、幼儿园,这部分不单独作价,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包含在房价中,不把这部分包含在“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中,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价款全部扣完,100套房子卖完,土地款抵完。如果有两套没卖完转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的面积要从分母中扣除,即使房子没有全卖完,土地也能全扣完。

五、为什么会有混合销售的规定

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但如果点个餐都要区分货物和服务,分别按17%和6%分别征税的话,就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处理原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原来解决的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问题,现在是解决缴纳增值税哪个税目的问题。

六、如何确定混合销售行为

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我们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呢?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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