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原来的规定,企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先到公安局审批,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的规定,2017年起,各地公安局取消“公章准刻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
用章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公章,无需到公安机关窗口办理公章刻制准刻证明,只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直接进行刻制。由印章刻制企业15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印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查验用章单位的有关证明,当场拍照留存申请经办人员人像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录入上传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用章单位申请经办人在备案三联单上签字确认后刻制公章,刻制后应在三联单上预留公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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