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管理“八不准”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逃避国家金融监管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不准发行变相货币,如以任何内部票据代替人民币在社会上流通
不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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