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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提示


来源:长沙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24 16:06:4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时间要求: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填报案例:查账征收企业A(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0年1季度、2季度、3季度、4季度实现的累计利润总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如果该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各季度预缴申报表应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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