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提示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提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对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质押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禁止短线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提示】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2)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对中介机构及限制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6.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