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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折旧年限的变更多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江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2/3 15:34:58

问:某企业对2008年以前已经使用,但未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在2013年7月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由40年改为25年。这种变化影响当年的折旧数额,当年因折旧年限的变更多计提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企业在会计上已对固定资产按大于税法规定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变更。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须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可对调整当年以后年度该项固定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按照税法规定的低折旧年限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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