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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