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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来源:合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2/4 13:17:04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四)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行使的。

所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如果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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