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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支出额的调整


来源:石家庄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2/10 9:39:44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对税法不允许的预提性质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付职工薪酬、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煤矿企业的矿山维检费以及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等。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按加计扣除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实际发生的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1.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2.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应由以后年度建造期间负担的合理借款费用。

3.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4.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职工教育经费(含上年结转数)。

5.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工会经费。

6.超过营业收入5‰、且超过实际发生额60%的业务招待费(扣除二者小数)。

7.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营业收入15%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含上年结转数)。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支出。

四、对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含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及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对超范围、超标准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擅自缩短摊销期的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超过金融部门利息标准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支付的借款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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