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1.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2:见到餐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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