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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的会计处理


来源:东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3/18 11:45:34

【例】公司于2011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80万元,期限9个月,年利率4.5%,该借款的利息按季支付,本金到期归还。有关处理如下:

(1)1月1日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00 000

贷:短期借款 800 000

(2)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800 000×4.5%÷12=3 000(元)

借:财务费用 3 000

贷:应付利息 3 000

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处理相同。

(3)3月末支付本季度应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3 000

应付利息 6 000

贷:银行存款 9 000

第二季、第三季度的债务处理同上。

(4)10月1日偿还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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