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偶见一地产企业帐务处理,发生许多核算不算清晰,如430前后的房款收入如何分开核算,按公告18号有预收房款的存在,在收款过程会存在多张发票,各个地方房管局对的发票要求不同,如果要求一张发票,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及其他经营情况,我通过举例来说明核算过程:具体内容小编介绍如下。
1、某房地产企业,5月收到房款105万,适用简易征收分析:按18号公告,房地产企业在没有交房或开具发票之前收到的房款,都作预收款并按3%预缴增值税,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105万
贷:预收帐款—未开票未计税收入 105万
2、6月,收到房款525万
帐务处理,因预收房款,只需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05/1。05*3%=3万,贷:银行存款 3万
同时记录本月收到的房款:
借:银行存款 525万
贷:预收帐款-未开票未计税收入 525万
3、7月,交房开具普通发票315万,并收到房款210万首先缴纳上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25/1.05*3%=15万,贷:银行存款 15万
分析:该发票的开具是因客户需要,目前成本不能可靠计量,按会计是不需要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则处理如下借:预收帐款-未开票未计税收入315万(建议作贷方用红字315万,在明细帐上是同一方向的一正一负,建议企业此时必须用红字),贷:预收帐款-已开票已计税收入 300万,
贷:应交税费-简易征收 15万
同时记录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210万
贷:预收帐款—未开票未计税收入210万
4、8月,未收到房款。
首先预缴并记录预缴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210/1.05*3%=6万,
贷:银行存款 6万
申报时,先填附表四,期初数是18万(3+15),本期发生数为6万,本期应抵减税额为24万,本期实际抵减税额为15万(简易征收数),期末余额为9万同时通过帐务处理记录平帐:
借:应交税费-简易征收15万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5万
这时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余额为9万,与申报上相一致。
5、9月份,直接收到房款735万并开具正式发票,并同时收到预收房款105万一般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 735万
贷:预收帐款-已开票已计税收入 700万
贷:应交税费-简易征收 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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