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个税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下月做工资时扣除
借:生产成本 / 管理费用 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其他应收款-个税
根据有关规定,调资后补发以前数月的工资,可以分推到所属月份,与原来的月工资合并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补发工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即,纳税人月初日至月末后一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 令 第600号)第八条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 令第48号)第六条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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