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按照票载金额支付金钱的权利.
2、付款请求权是次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持票人,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出票人、背书人、增加人、承兑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是票据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的权利,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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