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下列因素:
(1)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一种理财费用,是企业为尽快回收资金,对顾客提前付款的行为给予的一种优惠。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2)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3)商业折扣。商业折扣不构成商品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3.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
1.已经发出单尚未确认销售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如果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同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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