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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票开具相关规定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4/6 11: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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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与第二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所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可以代开红字发票吗?

红字专用发票怎么申请开具?

如果是购买方申请开具,应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对于销售方提出申请的,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后,会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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