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Q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于2013年1月购入一台大型塑钢机,该设备不含税价为900万,增值税153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5年1月,为扩大工厂的生产规模,Q公司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K(经批准,有资质的)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以获取一笔流动资金。
合同具体约定:
合同成交价:1 000万。
租赁期: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计4年。
附加增加金条款:K公司收取增加金100万,因此2017年1月Q公司实际收到款项900万。等到租金全部还清后,K公司会返还增加金100万。
租金支付方式:年利率12%,Q公司每年12月支付租金加利息,共支付4次(增加金不计息)。
【案例解析】
一、Q公司是否在出租日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实质上该设备并没有形成流转,因为折旧仍由承租人计提,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而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确认收入。
二、Q公司在出租日、收款日、租赁期间支付的租金和利息,以及100万的增加金在账务上分别应该如何处理?
会计处理: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200 000
累计折旧 1 800 000
贷:固定资产——塑钢机 9 000 000
2.向K公司出售塑钢机
借:银行存款 9 000 000
其他应收款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 2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2 800 000
3.确认本年度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350 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50 000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由于固定资产剩余折旧年限为8年,因此应按8年折旧期限提取折旧的同时相应确认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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