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库存现金时,审查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允许使用现金开支的范围。
(2)审查企业收入的库存现金是否及时送存了银行,有无挪用的情况。
(3)审查企业库存现金额是否在银行批准的限额之内。
(4)审查现金收支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a.企业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进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b.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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