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发布的《企业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
《企业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第20条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该款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低工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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