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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常见的涉税风险


来源:南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5 9:58:32

1、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直接按符合规定的实际发生额60%进行税前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3、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足够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用于招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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