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常入账处理
1收取的手续费、包装物租金的账务处理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包装物的租金是企业转让了包装物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它们都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的账务处理
随同销售行为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3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滞纳金应分析是否具有利息性质,如果具有利息性质应该冲减财务费用,否则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通常情况下,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补贴应分析是否具有加价性质,如果具有加价性质应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通常情况下,应作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
4收取的代垫款项的账务处理
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该作为往来(应收、应付)处理。
二、价外费用税务处理
0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探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是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后,费用支付方是否可以按照进项税额规定抵扣。
截止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法不禁止即允许”的规定,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在实务中税务主管机关也默认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从增值税链条看,税务局也应该允许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禁止开具,则形成链条断裂,增加企业负担。当然,支付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02关于合法凭据的问题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内容必须真实,否则将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即合法有效凭据)。合法凭据是指企业的记账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如经济合同、收付款单据、收发货单据、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其中,按照属于税务发票开具范围的,还必须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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