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通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国税总局在2016年18号公告中明确了房地产业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实务中,许多房地产业预缴税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小编通过实例,指出常见误区及处理建议。
一、错误做法
【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共有A与B两个开发项目,其中A项目备案成老项目,A项目已完工,选择简易计税;B项目为新项目,尚未开发完毕,选择一般计税。
(1)假设A项目5月份现房销售取得房款630万元,B项目预收房款4440万元。
5月,明大企业会计处理
对于A项目,现房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账上反映应交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63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6月,明大企业会计处理
对于B项目,预收房款,需要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按照目前不少文章介绍的做法,是用“已交税金”这个科目来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20
贷:银行存款120
缴纳5月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贷:银行存款30
根据国税总局2016年18号公告规定的房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然而上述账务处理无法在账上反映该抵减事项,导致实际缴税金额不正确。
错误一:预缴税款计入“已交税金”,无法抵减上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个解决方法是再做一笔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30
通过上述处理,可以部分解决无法抵减上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问题。但仍然存在问题,且看下面的例2。
错误三:预缴税款计入“已交税金”,混淆了预缴税额和多缴税额。
二、建议做法
针对上述将预缴税款计入“已交税金”做法所产生的错误,作者建议将预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该科目现行文件中并无规定,注意该科目不同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是应交税费科目下的二级科目,“预缴税款”是应交增值税的三级科目。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后,相当于有一个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列的科目。专用于核算房地产开发预缴税款,抵减税款的会计处理。根据此分录,再对上述业务进行处理:
5月:
借:银行存款63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6月: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20
贷:银行存款12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30
借:开发成本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
贷:银行存款222
7月:
借:开发成本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3
贷:银行存款333
借:银行存款1110
贷:预收账款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5
8月: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30
贷:银行存款30
(由于企业预收的1110万元款项是预收性质,仍然需要预缴税款30)
此时企业账面上预缴税款金额为90+30=120万元。8月可递减应纳税款金额为55万元,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5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5
经上述会计处理后,8月期初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20-5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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