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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款是否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


来源:眉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29 8:55:05

问题描述: 我公司从事煤炭买卖业务,有自己的车队.2011年车队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扣除保险赔款)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赔偿款是否纳税调增?

问题答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参照《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支付款项的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支出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及支付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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