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举报:
(一)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的;
(二)发票兑奖区、密码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三)发票上未加盖开票单位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四)发票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单位名称不符的;
(五)开具假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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