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吗?答: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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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三:企业存货盘亏金额如何确定?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五: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税?答: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六: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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