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车辆可以免减车辆购置税答:1。外国驻华使馆和外交代表、外国驻华领事馆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自用的车辆;
2。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和消防车等);
4。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5。三轮农用运输车;
6。出国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学习,回国、回内地服务的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限1辆);
7。来华定居的外国进口自用的小汽车(限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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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丢失如何处理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条有如下规定: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购税缴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予以补办。
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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