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服务单位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专用设备兼容性、服务便利等任何借口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不得以保障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数据的安全为名销售开票数据备份软件。使用单位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的,应进行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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