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权利比较明确,但在工程造价方面模糊,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签证的认可度不高,或不需要工程监理签证,监理对工程签证的重要性也不重视,认为造价不关监理的事情。
有在办理结算的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监理和业主将人工费、材料单价签证非常高,有的到最后施工方结算时,比造价比预算高一倍多的现象。这样就给工程结算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负面影响。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明确监理在造价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权利。
监理实施大多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没有参与设计阶段、合同签订阶段、保修阶段监理,从工程造价的控制角度讲,应是全过程的控制,全费用的管理。不管是工程造价还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费用,监理要与业主一起管理,这样,业主才可能把造价的控制交付给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