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判定


来源:南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8/21 12:00:18

为了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将销售额人为拆分为一项或者若干项价外收费项目逃避纳税义务,税法提出“价外费用”这一概念,并规定将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一定要准确理解和掌握价外费用的有关会计、税务政策的规定,这样才不会造成对价外费用的纳税申报与会计处理不当,才不会让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标准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

标准二:“价外收费”必须与销售有关。

客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时,将销售方的大门撞坏,客户给销售方的赔偿金不可能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销售方为了方便客户运输,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业务部门。客户在购买商品后,可以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运输部门运输,那么运输费用就不属于产品销售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范围,只能局限于与销售行为有关的款项,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标准三:“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总结

(1)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合同未履行,收到违约金的一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未发生经营活动,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2)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不能按期交货等原因造成违约,购货方收到的违约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未实际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也自然非价外费用,所以不涉及流转税的问题,不需要取得发票。

(3)签订购销合同的双方,如销售方因质量问题造成违约,则属销售折让的范畴,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合同已履行,因购货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则该违约金应属于价外费用,要随同价款一起计征流转税。此时,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应出具发票。

(5)购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无论对方在何时违约,都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经营收入,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并不是经营收入,何来价外费用,因此肯定不需要开具发票。

销售方应当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无需出具发票的,购货方就可以相关收据、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入账凭证并可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补缴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下一篇:简单解析企业盈利的利润表分析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