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自身的原因(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等未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作为旧货处置时增值税能否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呢?
对于2009年1月1日后可以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税额,比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不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专用发票未认证;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以旧货处置的,不能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增值税。
因为财税(2009)9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仅限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涉及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下脚料、边角余料等的销售适用的税率可能是13%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原辅材料属于税率为13%农业初级产品的,经过简单加工剩下的下脚料、边角余料仍然还是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对外销售这些废旧物资适用税率为13%。
3、我单位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适用的税率是6%。如果我单位处置旧固定资产或其他废旧物资应适用多少税率呢?
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区分时间。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置的,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如果是“营改增”之后购置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否则按照销售普通货物征收,税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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