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赠方
(一)捐赠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 120.4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举个例子:某企业2017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实际捐赠支出=100+120*17%=120.4;捐赠的扣除限额=300*12%=36,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4-36=84.4,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84.4)*25%=101.1万元.
(二)捐赠结转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三)扣除结转捐赠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里会计分录的例子见后面申报表部分.
二、接受捐赠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提示: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净收入记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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