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
1、财政直接拨款;
2、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具有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补助贷款贴息,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各种税收,单不包括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专项用途:对于此款项有专门的文件规定,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并且要单独进行核算。如果此款在5年内没有专款专用的,也没有退回相应的政府部门,那么从第6年开始,把此不征税收入计入征税收入,计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其发生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支出购买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只是针对利息不征企业所得税,而转让国债所得不属于此类;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
3、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上两种情况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意思是持有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2个月的满足条件。)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