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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注册资金吗


来源:宁波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9/13 10:10:39

答: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不可以借用注册资金。现分析如下:

1、股东投资以后,注册资金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股东只有股权。这时股东向公司借款,与注册资金无关。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是个人名义借款的行为。应当依据规定订立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股东不得以借款名义做出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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