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17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以后,农产品税率由原来的13%降为11%,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为了实现扣除力度不变这一政策,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了调整,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一栏。
那么,对于购入免税农产品的账务处理,会计学堂整理了如下:
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品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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