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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产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来源:吉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0/24 8:41:29

一、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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