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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收入交什么税?


来源:南京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 10:19:42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属于财政补助收入吗?

1、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形式属于政府补助.因为政府按照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了税款,即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了资产;

2、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3、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2)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

(3)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4、补充:

(1)增值税出口退税、直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税收优惠形式,都不属于政府补助.

(2)增值税的出口退税是对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即本质上是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具备"企业从政府直接无偿取得资产"的特征,不能认定为政府补助.直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税收优惠形式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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