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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支持无款支付吗?


来源:岳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 11:16:22

答:支持的。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应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见下表))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单位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之前,其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或无款支付时,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填制一式四联的无款支付通知书。

付款单位必须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2日内(到期日通例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所附的有关单证全部退还开户银行。如果付款单位已将有关单证作账务处理或部分付款的,应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送交开户银行。

付款单位出纳员应认真逐项填制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单证名称、单证编号、单证日期、单证内容等项目内容,并在“单证未退回原因”栏内注明单证未退回的具体原因,如单证已作账务处理、已经部分付款等,同时在“我单位应付款项”栏大写应付给收款单位的款项金额,如确实无款支付则应付金额等于委托收款金额,如已部分付款则应付金额等于委托收款金额减去已付款项金额之余额,并在付款人盖章处加盖本单位公章。

银行审查无误后,将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有关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如果无款支付而所购货物已经收到,则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应编制有关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

贷:应付账款——××单位

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有什么区别?

范围不同

1、托收款范围比较广,比如说扣水电费之类的。

2、办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围较广,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各种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结算方式不同

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的手续,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经审查无误后再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这里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应该经付款人授权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权时应该填写同城或者异地委托收款授权书,写明银行帐号和与收款人的合同号,并且加盖单位的公章。

2、托收承付,就是发货后,根据合同,准备好发票、发货单、托收承付的结算单,交给自己的银行(托收)。自己的银行把这些单据交给付款人银行,付款人银行通知付款人付款。如果是验单付款,付款人3天之内没有拒绝(承付),付款银行就直接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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