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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错误的原始凭证怎么处理呢?


来源:昭通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5 10:43:47

答: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作出了规定,即:

第一,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是无效凭证,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二,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也就是谁出具的原始凭证谁负责更正,在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

第三,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重开.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则.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原始凭证金额是原始凭证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金额记载的是否清楚、准确,关系到对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反映是否准确,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允许随意更改,容易造成舞弊.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呢?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要求编号的原始凭证,应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

(4)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6)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7)经办人员或责任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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