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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丢失增票的处罚机制是什么


来源:合浦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5 11:48:30

答:丢失、被盗发票的处理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责成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的问题,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录入金税失控发票监控数据库,对抵扣联进行交叉稽核。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种情况,如果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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