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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专项资金可免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合肥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2 10:34:57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明确,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的这笔政府补助如果符合条件,就不缴纳所得税,单独设置科目核算补贴收入和市政公共设施费用。如果不符合条件,那就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收到政府补助如何做会计分录

(1)借:银行存款 —— 7 500 000

贷:递延收益 —— 7 500 000

(2)购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7 050 000

贷:银行存款—— 7 050 000

领用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526 500

贷:原材料——45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6 500

领用本公司生产产品:

借:在建工程——802 500

贷:主营业收入——60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5 000

支付安装工人薪酬时:

借:在建工程——225 000

贷:银行存款——225 000

(3)借:固定资产——1 554 000

贷:在建工程——1 554 000

递延收益,自该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其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即:

在该资产使用期间计提折旧的同时,也就把相应的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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