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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清收账务处理


来源:咸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19 10:28:24

清收不良资产,就是请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由法律所保护的这一请求权,受“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制约。只有在诉讼时效之内,贷款人行使请求权,才能使法律介入其中,才能借助法院公力救济方式促成请求权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中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 为普通诉讼时效2年,从借款人贷款到期日开始计算,若2年之内贷款行不行使权利, 则2年之后贷款行丧失胜诉权, 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介入, 通过法律强制方式实现债权的权利。

不良资产清收的诉讼时效为2年,2年之内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中断与银行催收密切相关。中断即已经过的诉讼实效归于消灭,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40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包括: (1) 起诉。此所谓起诉, 还包括申请发支付令、申请仲裁; (2) 以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包括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 (3)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借款人承认债务, 要求缓期履行,提供担保等等。

实践中催收具体处理方式:

1、由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后,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该计划上加盖公章;

2、要求债务人在我行的催收函上签字盖章。若催收函未能加盖公章,其有权签字人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过书面授权的内部职工;

3、银行与债务人双方对帐, 签署对帐日期, 由债务人签章确认;

4、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在特快专递上注明催收函主要内容并保留回执;

5、对于借款人众多的贷款,银行可通过召集借款人商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所有与会者签字;

6、聘请公证员就银行向借款人催收借款行为进行公证。

不良资产清收的难点及对策

不良资产集中清收管理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

部分基层机构负责人存在思想障碍,对清收的认识有偏差;

管理层面环节多、机制不活、效率较低;

货币资金收回难;

抵贷资产接收和处置难;

依法维权难;

清收盘活手段单一;有关资料收集也较困难。

基于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统一思想,确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是正确认识小组清收和上下结合,全行清收的关系;

三是采用高效务实的资产处置方法;

四是要不断创新清收盘活手段;

五是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是采取多种有效手段,激发全行上下清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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