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汇票背书怎么承兑?


来源:南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0 10:10:39

答:

背上公司的财务印鉴,转给下家,背书人在银行承兑汇票背面或粘单之“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并记载背书日期,银行承兑汇票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承兑汇票(acceptance)为货币市场的信用交易工具之一,一般来说,为其工具中较受欢迎者。承兑汇票与汇票最大不同,在于此汇票经过较有财力第三者承诺兑现的保证,也就是债权人并不直接向债务人兑现,而是由此第三者兑现。现代金融市场的承兑汇票,通常承兑者为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

答: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上一篇:小微企业库存商品明细分类如何核算

下一篇:会计分录与记账凭证的区别?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