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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征税吗


来源:梅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1 11:20:16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你公司向内部员工提供的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虽然是取得了收入,但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以自制工资单发放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让员工虚开增值税需要负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虚开发票进行了定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以上规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上,应该有以下特征:介绍、参与、收益。如果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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