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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来源: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3 11:06:29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存在不包括的项目。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消费税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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