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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增值税如何补城建税


来源:宁波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3 12:00:10

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凡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因此,凡被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的也应向地税机关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但要补城建税,还要补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征收城建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地区不同略有不同,以前是属于地税征收,现国地税合一会统一征收。

补附加税是否要交滞纳金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注意其中的规定:

纳税金额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是说,实际缴纳多少增值税,就按多少计算城建。而不是用“应该缴纳多少”的金额来计算。

纳税时间上,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就是说,在实际缴税的时点,产生对应的城建税纳税义务。

结论就是,以前年度如果没有交某笔增值税,不论该不该交,只要实际没有交,就不应该交城建税。

虽然以前年度少缴增值税是一项违法行为,虽然税务人员往往认为,你少缴了增值税,显然就同时少缴了附加,所以,附加也有滞纳金……但是,纳税义务不能凭个人的分析,而必须依规则而定。

被查补的增值税,以前年度并没有实际缴纳(如果实际缴纳了还补什么税呢?)所以,也就不应该交城建税。

现在被查到了,补了税。既然实际交了增值税,就应该交纳城建、教附。

但是,所交增值税税款所属日期是以前年度,但实际缴纳日期是现在(不然,所属日期与实际缴纳日期一致,就收不到增值税的滞纳金了)。所以,城建纳税义务产生于实际补缴纳增值税时——现在。

按税务处理要求,于规定的时间补交了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和罚款,则同时交掉城建、教附就行了。城建、教附不叫“补税”,而是因纳税义务此时生产了,及时缴纳税款。所以不应该用“补”字去称呼它。

既然城建、教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实际缴纳时间一致,那么当然不存在滞纳金。

此时此刻缴纳城建、教附是合法的计税、缴税,城建、教附上并无违法,所以,对城建教附也不能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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